口腔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口腔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35年一届,定期换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由教研室或科室组织教职工充分酝酿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组成,既要注意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医学院以教学,医疗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对于不称职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大组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三个工作委员会:口腔医学院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和住房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和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一人。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口腔医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具体为:

1.审议口腔医学院的建设、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2.讨论年度内计划总结,医院财务预决算。

3.审议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以及医院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教职工住房分配,集资建房方案,医疗费使用方案。

5.审议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6.坚持每年对医院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提出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7.参与推荐院领导干部并认真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或组成专题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和院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口腔医学院部门工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