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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易燃、易爆、巨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若发生丢失、被盗,将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为了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4号文件《关于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对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的采购和运输

    1、采购危险品必须由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物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二、危险品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并有明显标签分别包装,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负责,钥匙由专人保管。

    2、存放危险品的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存放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3、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定的工作人员。

    三、危险品的领取和使用

    1、单位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研究生由指导老师签字,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2、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3、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保管。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四、危险品的销毁和检查

    1、危险物品或药、或液或过期药品,不准随便丢弃、土埋或水冲,应集中保管、统一处理。

    2、对于过期变质和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3、各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检查,着重对危险品的储存和保管、领取和使用,以及药品的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学校保卫处要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