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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教学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是学校为保障本科实验教学具有基本的室内环境条件所需要的经常性维护费,属学校年度财政中被列为“修缮”项目的一个子项。为使该项经费的使用规范有序,保障全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内部所需要的经常性的维护与小型维修,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的来源及管理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由学校根据校内教学实验用房的状况,在年度财务计划中设列专项,下达给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管理。

    2.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按教学优先、确保安全、统筹协调、专项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计划、使用和日常管理,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核算、超支不补、余额结转的财经管理原则。为确保专款专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须每年年终向财务处报送使用情况及效果分析的专项汇报资料。

    3.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的使用范围是,按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教学实验室。

    4.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是指建制实验室内的实验台(桌)、柜、门、窗、墙壁、水、电等现有设施的维修,其经费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

    二、维修项目申请与计划安排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由各实验室主任在当年的元月份上报本室的年度维修项目,说明维修的基本内容,数量、地点(申请表样详见附表一)。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组织审议轻重缓急,并批示意见、签章后,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汇总。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在接到维修项目申请表后,指派专人现场实地察看,并与申报单位明确、商议申请维修的内容及预测维修资金额度。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按察看后的项目申请内容和轻重缓急状况,安排年度实验室维修计划(草案),报请处长审批后,将计划方案报送计财处。计财处纳入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中审定、安排。

    4.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维修总额,实验室管理科分批落实上报的实验室维修方案。

    5.未列入实验室维修方案的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各实验室仍应按前述申报程序,及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以便组织应急处理。

    6.凡超出2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内部改造、维修项目和凡与实验室环境相关的室外维修内容,原则上不纳入实验室维修的年度计划安排。这些项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会同用房单位专题报告学校,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三.项目的执行与验收

    1.按实验室维修年度计划,先期实施的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根据当年的维修计划,约请参与竞争的施工单位对相关维修施工项目作出工程预算,根据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等条件,择优选择。在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由校后勤集团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参与维修竞争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审定的四级以上资质等级,并对自己的工程质量作3—6月的免费保修承诺。凡未履行合约的施工单位,应排斥在竞争之外。

    4.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安排实施的维修项目时,要报请分管处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执行。

    5.施工项目所在的实验室应有指定人员配合进行施工,同时对维修项目的工程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6.经用房单位验收签字的维修项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核实后,按学校规定的审计要求,转报审计处审计后,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支笔”原则报请处长签字,方可支付项目施工款。

    7.因年度经费总额限制,年度维修计划暂未实施的项目,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与用房单位商洽后,转列在次年维修计划中安排。

    8.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维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元),由申报单位填据四川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应急维修单(样表详见附表二),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签章,送维修单位施工。 维修完工后须经实验室验收,实验室主任签字,施工方凭此单结算。施工方每月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进行一次维修金额结算。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自批准之日起试行。